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的管理,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优秀科技成果进行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动产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以下简称“优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竞争、强化效益”的原则,提高重庆高校优秀成果的转化率。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主要围绕重庆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实施资助,主要资助方向为:
(一)支持高校科技成果在重庆市相关产业的转化。
(二)支持高校与重庆市企业或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的产业化技术攻关。
(三)支持高校在重庆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四)对重庆市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劳动密集型产业等7大产业集群及农业、生物、医学、交通等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优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与节能环保密切相关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 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所有在渝高校,申请优秀成果转化资助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重庆市产业、技术政策。
(二)拥有成熟、先进的技术,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备项目实施必要的设施条件。
(四)项目实施要有素质过硬的带头人和实力雄厚的技术研发团队。
第六条 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根据技术水平和产业化前景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一)重大项目。指技术成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能解决重庆市乃至全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难题,已具备产业化条件和基础,对重庆市重要产业发展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项目实施后可以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重点项目。指技术成熟、先进,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市场需求广阔,市场竞争力强,项目实施后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一般每年限额申报一次。各高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当年项目申报要求报送《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 申报项目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形式审查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由评审专家组对拟资助项目及其资金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后,正式下达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的立项通知。
第十条 项目承担高校在接到立项通知1个月内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是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项目合同计划和阶段目标的落实情况。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二)及时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送项目实施年度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客观、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配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时予以解决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对不接受检查及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合作成果属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成果转化产生的责、权、利按《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优秀成果转化立项项目,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商重庆市财政局确定,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划拨。专项项目资金一次确定,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
第十九条 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专项管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产业化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试验材料、工艺设计、市场调研、样品及产品制作,以及开发产品所需的必要设备购置与产品测试等方面的支出。
(二)合作交流费。主要用于开展与本项目相关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三)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服务和工作条件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在资助经费的5%以内。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三条 优秀成果转化项目如因故中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第二十四条 优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优秀成果转化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实物样品等),供验收专家组审查:
(一)项目申报书、合同、验收申请等原件。
(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项目批复文件。
(三)优秀成果转化效益报告。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获成果、专利等相关材料。
(五)成果转化实物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八)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交验收意见,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任务。
(二)弄虚作假,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项目经费使用违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四)因故中止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含因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1年内实施项目整改,然后提出第二次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