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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重点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办法
2017-06-07 09:51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支撑国家和地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校科学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学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科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要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重点科研机构是学校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瞄准学科发展前沿,通过集中整合特色和优势科研资源,凝聚高水平创新团队,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承担重大科学研究或工程项目研发的平台,是本科生和研究生创新实践的基地。

第三条  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学校将科研平台分为国家级、部级、市级、校级四种层级和学术与智库型平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等)、技术开发与转化型平台(技术研发、工程转化等)两种类型。

国家级科研平台包括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国家文科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科研平台。

部级科研平台包括不属于国家级科研平台的其他部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部级软科学研究基地、部级国际联合实验室、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文科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研究中心、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

市级科研平台包括重庆(或重庆高校)市级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文科重点实验室、软科学研究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科研平台。

校级科研平台包括学校认定的校级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

学术与智库型平台包括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文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软科学研究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等主要开展学术研究的科研平台。

技术开发与转化型平台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主要开展技术研发的科研平台。

对依托我校建设的其他科研平台,参照以上分级分类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级、部级、市级重点科研机构原则上应予独立建制或与学院共建,校级科研平台原则上应依托学校各二级单位进行建设。本办法下文中未特别注明的科研平台均指依托我校建设的市级及以上的重点科研机构,校级及其他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建设

第五条 建设目标

1、科研平台应有明确的研究(研发)领域定位及目标,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目标以及学术交流的目标。

鼓励科研平台围绕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瞄准学科和技术前沿问题开展研究,紧扣现实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

2、学术型重点研究机构应确立建成高水平研究机构、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建设高水平研究团队的“三高”目标。

3、技术型重点研发机构应确立建成高水平研发机构、产出高水平研发成果及高新技术产品、建设高水平研发团队的“三高”目标。

4、校内各职能部门围绕学校转型升位目标,促使科研平台实现“三高”目标。

第六条 学科建设

1、科研平台应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建设重大需求,并依据学科发展规律,设立并培育长期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研发)方向。

2、科研平台应积极承担学校的研究生培养任务,并且为本科生的实验、实训提供服务。

3、科研平台应量力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技术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

4、学校研究生院、社科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协同指导科研平台的学科建设。

第七条 内设机构建设

1、科研平台根据自身的研究(研发)目标任务以及自身特点设立并建设内部的研究(研发)机构。

2、平台内设机构要有相应功能分工、重点目标任务、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等。

3、内设产学研机构或联合共建机构、数据采集点、基层实践点或共建协同研究中心,应有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及配套管理办法。

4、内设机构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需由学校组织部、社科处、科技处、人事处统筹指导并与科研平台协商一致后报学校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 成果建设

1、学术与智库型平台应把高水平研究成果培育落在实处。包括高水平论文、著作、智库成果(资政报告、决策建议等)、研究报告、重点教材、数据库、各级科研成果奖等。

2、技术开发与转化型平台应把建设高水平研发成果培育落在实处。包括高水平咨询报告、创新工程技术、集成系统、高新产品、发明专利、设计方案、系统集成软件、调研报告、应用规划、技术报告等,并积极争取高水平研发奖励。

3、科研平台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科研成果长期积累,建立项目(技术、产品)储备库,设立自选预研项目(技术、产品)、国家级项目后续出版、高水平论文发表的激励制度。

4、科研平台应根据平台研究(研发)方向和重点,以平台名义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纵横向研究项目。

5、科研平台要鼓励和激励研究(研发)人员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标志性著作、创新工程技术、开展系统集成、研发高新产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获得高级别科研成果奖等。

6、科研平台要注重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鼓励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提高学生创新能力。

7、社科处、科技处要加大力度指导并积极支持科研成果、研发成果的转化应用,研究平台更要将成果的转化应用作为平台的中心工作之一。

8、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要牵头制定成果激励办法,并支持和鼓励科研平台制定有特色的奖励办法。

第九条 团队建设

1、科研平台应将高水平团队建设落到实处。每个科研平台根据研究(研发)方向组建3—6个方向团队。方向团队以方向带头人为中心,梯队人员稳定合理,每个方向团队原则上应有5-7名研究人员,方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且在市内外(或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2、对于专职(固定)人员不足以组建3-6个方向团队的平台,须与相关学院合作共建方向团队,并签订科研平台、学院、团队带头人三方协议,明确团队任务和支持经费。

3、通过自己培养或引进院士、长江学者、国家级百千万人才、两江学者、巴渝学者等高水平人才计划来加强领军人才建设;长期培养梯队成员和学术(技术)骨干;及时补充辅助人才、实验员、资料员、数据处理人员、市场推广人员等。

4、科研平台研究(研发)人员应到国内外高校、研究(研发)机构、行业产业联盟深造、访学,到企事业单位调研、采集数据等。经学校同意的,可纳入学校人才专项给予支持。鼓励团队成员到国际、国内学术(技术)机构任职,到研究会、学会、协同创新中心、产业联盟等挂职、任职、受聘为客座教授等。

5、科研平台应制定团队建设办法,保障团队的良好运行。

6、学校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研究生院要通力合作指导科研平台的团队建设,并对重点团队、重要带头人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条 条件建设

1、经费保障。科研平台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下几个方面:

(1)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平台的拨款由科研平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

(2)配套经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相关规定,学校予以及时的配套资助。

(3)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应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使用。

(4)科研平台专项建设经费: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科研平台专项建设经费,由各科研平台按照建设任务的实际需求申请专项建设经费,原则上每个国家级科研平台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部级科研平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市级科研平台每年不超过80万元。科研平台专项建设经费经学校审核后纳入平台年度预算,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术会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

(5)科研平台设施设备建设经费:各平台应积极申报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实验室建设经费,用于平台的设施设备建设。除此以外,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科研平台设施设备建设经费,由学校社科处、科技处和财务处定期发布通知,各科研平台按需申报,学校评审确定后,由国资处统筹采购。

(6)科研平台开放基金(招标课题、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经费: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100-200万元的科研平台开放基金(招标课题、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经费,由学校社科处、科技处定期发布通知,用于科研平台的开放基金、招标课题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使用。

(7)科研平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8)学科建设、研究培养、验收评估等专项经费:科研平台的学科建设经费、研究生培养经费、迎接验收评估专项经费等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按照专项经费有关管理规定使用。

(9)学校二级单位投入:鼓励学校二级单位投入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并按照学校的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使用。

(10)其他经费:科研平台应积极争取社会捐赠等其他经费,保障科研平台条件建设。

2、其他条件保障。学校应创造条件,按照平台主管部门要求,切实保障科研平台所需的研究(研发)场地、仪器设备、办公设施、图情资料、信息网络等物质条件。

3、各科研平台要依法依规使用各项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4、财务处、社科处、科技处要加强调研、沟通与协调,对科研平台的管理经费、项目经费、配套经费、专项经费等要及时落实,并加强使用监督。财务处、党政办、国资处、后勤处、数字中心、图书馆、社科处、科技处要紧密合作,统筹指导并及时落实科研平台的设备、办公设施、实验设施、图情网络资源等。

第十一条 开放建设

1、学术与智库型平台必须面向社会、面向学校、面向主管部门进行开放。鼓励科研平台在建设与发展中多与校内外科研机构、教学部门、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民间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定期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或成果发布会;技术开发与转化型平台在不涉及技术或市场等机密信息的条件下,也要面向社会开放。但各科研平台未经申报批准,不能单独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

2、科研平台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研发)、接收国外(境外)访问学者、向国外(境外)派出研究(研发)人才、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引进国外(境外)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向国外(境外)转化、引进国外(境外)人才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平台的国际影响力。举办此类活动前,应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宣传部、社科处、科技处进行沟通。其中,重要的交流合作项目及活动等,需按有关规定报批。

3、科研平台内部应建立稳定的学术(技术)报告制度、学术沙龙制度、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述职制度、应用成果交流会制度等。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面向全校开放(涉及技术和市场机密的除外)。

4、科研平台应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代表性研究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向研发领域的行业企业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工程技术创新、系统集成和新产品研发。

5、技术开发与转化型平台必须实行产学研合作,通过新技术新产品的转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支持学术与智库型平台的政产学研合作,与地方政府、大型企业、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活动。

6、学校设立学术与智库型平台开放基金(招标课题)专项经费,支持学术与智库型平台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基金(招标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科研平台开展合作研究,并提供相应条件。

7、学校设立技术开发与转化型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专项经费,支持技术开发与转化型平台根据研发方向设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面向平台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公开招标(涉及技术机密的除外),并提供相应条件。

8、国家级科研平台每年设开放基金、招标课题或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4-7项,部级科研平台每年设开放基金、招标课题或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3-6项,市级科研平台每年设开放基金、招标课题或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2-5项,每项资助经费2-5万元。

9、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党政办指导加强科研平台的开放建设。

第十二条 文化建设

1、科研平台要长期培育团队协作的研究(研发)文化、鼓励原创和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顶天立地的学术文化、面向基层的服务文化。

2、科研平台应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软实力。

3、科研平台应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抵制学术腐败。

4、科研平台应积极探索建设学科特色鲜明的、民族与现代相结合的人文文化、科学文化。

5、科研平台应重视本研究机构成果及带头人的对外宣传,开展形象识别系统建设。

6、宣传部、社科处、科技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要积极指导科研平台的文化建设。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协调机构

1、学校成立重点科研机构建设协调小组,全面协调和指导科研平台各方面的建设和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财务处、人事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研究生院、组织部、宣传部、图书馆等,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科处、科技处。

2、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贯彻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科研平台的建设和发展;主持制定并实施科研平台改革方案;制订科研平台建设规划、规章制度,指导科研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科研平台建设;组织科研平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工作;指导科研平台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落实科研平台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3、建立重点科研机构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和科研平台负责人参加,指导、检查、交流、协调平台建设与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

1、科研平台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学校根据平台性质、职能,与平台负责人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绩效考核标准。

2、科研平台实行主任(院长、所长)负责制,主任应符合相应科研平台管理办法的要求,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平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组织制定并实施平台建设方案;负责实施平台学术(技术)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工作;负责聘任、考核学术与智库型平台的专兼职研究人员;负责聘任、考核技术开发与转化型平台的固定人员;核准技术开发与转化型平台的项目组聘任的客座流动人员;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内部主体研究(研发)平台与共建研究(研发)平台的工作。

3、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负责人的遴选、任期和换届应当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条件要求,并参照学校对中层干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由社科处、科技处牵头组织,按照申请或推荐、资格审查、学部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党委常委会审定的程序遴选。

第十五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及其他内设机构

1、学术与智库型平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技术开发与转化型平台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作为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技术咨询机构。

2、科研平台内设的研究所、中心等科研机构,由科研平台提出,报学校审批或备案;内设科研机构负责人由科研平台主任聘任;涉及科级干部任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各科研平台应加强对内设科研机构的建设,原则上各科研平台每年应对内设科研构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审核结果报社科处、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  人员配置

1、按照学校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科研平台应有明确的专职(固定)科研、实验和管理岗位编制以及相应的人员。按照平台的技术推广情况,可配备适量的市场推广人员。

2、科研平台内部实行全员聘任制。科研平台研究(研发)人员由平台主任在编制范围内聘任(其中技术开发与转化型平台的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并经主任核准),报学校同意后,签订责任、权利、义务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解聘或未聘人员回到原归属单位。

3、科研平台设立部分有固定编制的科研流动岗位。科研流动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科研平台签订聘用合同(同专职科研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科研任务,并承担平台安排的其他工作。科研流动岗位人员在流动期间,其原岗位工作不再履行。流动聘期结束后,如未续聘,则需回原单位工作。

4、学术与智库型平台的兼职研究人员进驻科研平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兼职研究人员每年应不少于6个月;校外兼职研究人员每年应不少于3个月;境外兼职研究人员应安排必要的驻所时间。为保证学术与智库型平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研究的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兼职人员不应低于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5、技术开发与转化型平台的人员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经学校同意,固定人员由主任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6、科研平台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专著出版补贴资助、优先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科研平台的学术(技术)骨干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选派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科研平台进行学术交流、市场推广和技术服务等。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科研平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要建立相应的学术成果、学术资料及数据的保密规定。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4)学术会议(市场推广、技术服务)档案,如会议批文,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5)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6)其他档案。

第十八条  科研特区

对运行成绩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符合学科建设需要的科研平台,由平台申请、学校审批后列为科研平台特区。对列入特区管理的科研平台,要给予重点支持,其支持力度高于且不限于本办法,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考核检查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考核周期、考核标准对科研平台进行考核和年审。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二级部门年终考核等方式,对科研平台进行考核。

专职科研人员考核:专职研究(研发)人员工作量原则上分两部分,科研(研发)成果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70%,教学工作量(含指导研究生、为研究生和本科生授课、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毕业论文及实习等)占总工作量的30%,这些工作量纳入学校的年度绩效考核。

兼职科研人员考核:由科研平台根据聘任合同考核。

考核合格的专职研究(研发)人员享受与学校其他教学单位同等级别人员的相同待遇。

科研平台的年审由社科处、科技处负责组织。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获得的各种专项经费,按照专项建设内容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按照建设方案(规划)任务要求,每年同时向科研平台建设协调小组、平台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的科研平台,下一周期学校继续拨款资助建设。检查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等方式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各科研平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学校之前文件与本文件相矛盾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工商大学科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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