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校内科研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预算拨款,积极接纳社会人士和组织捐款。
第三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科研项目的资助工作,并负责资助项目的管理;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年度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校内科研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委托研究项目、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研发项目)、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等类别,项目类别可根据学校科研事业发展需要由科研管理部门适时调整。
第五条 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校内科研项目资助。
(一)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工作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布置。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项目申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委托研究项目依据学科发展需要或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设立,由科研管理部门单独组织申报。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研发项目)、科研启动经费项目,按相关规定另行实施。
第七条 申请校内科研项目,应当根据申报文件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并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填报书面申请材料。
第八条 科研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文件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申报文件要求的;
(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申请人主持承担的校级(不含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及研发项目、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及以上科研项目尚未结题,或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青年项目申请人主持承担的国家级、校级科研项目(不含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及研发项目、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尚未结题, 或年龄超过35周岁的;
(五)项目申请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项目,科研管理部门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和当年申报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拟资助项目。
第十条 拟资助项目须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并按程序处理异议后,报学校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重庆工商大学校内科研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等立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按《项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校内科研项目实行重要事项变更审批制。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合同》约定和《项目申请书》填报的重要事项一般不得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终止该项目,并视情况追回资助经费:
(一)年度检查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本办法规定的重要事项;
(三)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或继续实施该项目时。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撤销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存在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与《项目合同》严重不符;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项目经费开支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七)学校认为应予撤项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原则上校内重点项目每项资助2-3万元、一般项目与青年项目每项资助1-2万元,其经费在《项目合同》生效后按项目执行进度分批次拨付给课题组。课题组须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指导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校内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资助经费由项目责任人支配,用于项目研究工作,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开支及结算管理,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十九条 校内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予以审核结项。成果评审工作由科研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提出结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和填报的《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已经完成,且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经批准变更的形式相符;
(二)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均为课题组成员,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三)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注明了资助来源、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或未标注任何资助来源),且成果内容与项目研究目标直接相关;
(四)按照预算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合法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最终成果的评审一般采取聘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若成果评审为“不合格”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评审结项。重新评审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处理,追回资助经费,并做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校内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予评审:
1、项目最终成果为专著的,专著已在学校指定出版社正式出版;
2、重点项目中,自然科学类项目被SCI收录论文3篇,社科类项目在A、B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中,自然科学类项目被SCI收录论文1篇,社科类项目在A、B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C1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
4、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运用;
5、项目主持人在本项目核心内容基础上,选题申请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资助;
6、学校认为无需评审的其他情况。
符合免予评审条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项申请时,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书》中阐明免予评审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免于评审条件的,可直接批准结项;经审核不符合免予评审条件者,退回申请人申请评审结项。
第二十三条 最终成果评审通过后或免予评审申请通过审核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结项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